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民终3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23号新拓大厦1栋8层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1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网信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网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1.66元(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90.83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网信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