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71行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和证人证言,显示***生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身体不适、经常吃药的情形;被人发现死亡后的体征,明显属于在工作之时,突发疾病死亡的症状。一审判决机械使用法律条文,认定***意外死亡非突发疾病死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兰人社工伤字(2018)112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为“……2018年6月11日***因突发疾病去世……”。该案现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本院认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行初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兰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