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小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北郊汇展国际城北塔1-2126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兵。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3274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故不能扣划。有不动产,本院已预查封及轮候查封。因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能处置。
3、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疫情期间,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财产线索,因不具备处置条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疫情期间,未能采取拘留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未执行标的额为332743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张慧帆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周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