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新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新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北邻汇展国际城北塔1-2126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轮候查封的不动产需等待另案处置后再做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2)鲁1092执1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