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某有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203执4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本院在执行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46729.3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柳州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2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柳州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财产处置结果如下: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柳州某有限公司尚有846729.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