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民初2550号
原告: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金寨路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7213805U。
法定代表人:汪孟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29幢商业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5322480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诉被告滁州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华、被告畅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雨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70,000元为单位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畅游公司签订拳王争霸赛赛事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就通过原告的委托人李胜玉及股东汪家玉向被告***的账户汇款10万元,之后又陆续向被告***的账户汇***的账户汇款24万元。同时,还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5万元的汾酒。后因种种原因拳王争霸赛没有举行。2016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滁州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赛事解除合同。2017年1月26日,经与被告***协商,被告***退还了价值11万元的汾酒并向原告委托人李胜玉出具了19万元的欠条。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于2018年6月17日归还了原告2万元,后催讨无果。
畅游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春雨公司与畅游公司签订《畅游体育世界拳王巡回赛(肥西站)赛事合同》,后因故该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解除赛事合同》,约定畅游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返还春雨公司(甲方)比赛组织费30万元。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春雨公司公章及委托人李胜玉签名,乙方处加盖有畅游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2017年1月26日,***向李胜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现欠到李胜玉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2019年8月27日,李胜玉以民间借贷为由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立即偿还前述欠条所载欠款1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做出(2019)皖1102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李胜玉的起诉。李胜玉对该裁定结果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2019)皖11民终3499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另查明,***于2018年6月17日通过微信向李胜玉转款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春雨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解除赛事合同、欠条、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349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附卷作证,相关证据已经庭审核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春雨公司与畅游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赛事合同》约定,畅游公司应当于2017年1月28日前一次性返还春雨公司比赛组织费30万元。春雨公司、畅游公司之间据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畅游公司未能偿还春雨公司全部款项,***向春雨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胜玉出具欠条,对上述欠款进行明确,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应由畅游公司予以承担。现春雨公司诉请畅游公司支付下欠款项170,000元并要求其自2020年5月20日起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利率标准应调整为年利率6%。春雨公司诉请***对上述欠款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滁州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7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滁州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倩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红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