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714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