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714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2023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