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1734号
原告:高某,男,仡佬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岩湾村下泉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251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职务不详。
被告:周某,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高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