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542号
原告:,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7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