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2021)261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4民初26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3日,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杜家河村十五社23号,身份证号622925197802130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湧,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金信花园2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成虎,男,东乡族,生于1967年6月2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庄禾集镇西坪村尤家1号,身份证号622924196706223017。

第三人:高福,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日,住甘肃省和政县城关镇和汇家园3号楼,身份证号622925196803012031。

原告**诉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马成虎、第三人高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劳务工资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被告马成龙以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广河县发改局的易地搬迁项目,第三人高福从被告马成龙处承包了施工的所有劳务。第三人高福将室外管网的水电安装劳务以160000元转包给了原告**。2017年6月份,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第三人高福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110000元(包括锦绣公司支付的一个月劳务费),剩余50000元。另外,第三人高福还要求原告完成图纸之外的工程。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共计102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马成龙、第三人高福索要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高福给付原告**劳务费27000元,当即付清;

二、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马成虎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放弃主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