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4民初8746号
原告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达公司)与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利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被告思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思宇公司向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依约向思宇公司支付保证金150000元,按约定宏利达公司与思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对《清流河项目》未中标,思宇公司依约应退还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50000元;现双方组成联合体未中标,思宇公司即应退款,思宇公司未依约退款,构成违约,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其退还。诉讼中,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将该保证金的退还权利转让于宏利达公司,并经本院通知了思宇公司,故该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现宏利达公司立即诉请思宇公司支付保证金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思宇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思宇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公于2015年4月3日收到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清流河项目》联合体(安徽宏利达与安徽思宇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合作保证金拾伍万元整,如不中标将扣除投标费,余下费用如数当日退还。同日,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思宇公司转账人民币150000元。 2015年4月20日,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郑重声明的回复》明确言明:你单位不符合本次招标的要求,现取消你单位中标侯选人资格。 被告思宇公司对原告宏利达公司提供的《关于对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郑重声明的回复》的三性均有异议,经本院核实,宏利达公司最终未中标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宏利达公司达成《委托代付协议书》一份,言明: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向思宇公司转账人民币150000元的返还请求权等一切民事权利转让宏利达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定
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