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738号
申请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关街道寿蔡路丁字路口东北侧(粮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
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08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0110106000116),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0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