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71民终12号
上诉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
准许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1.5元,由上诉人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建中
审判员 鲍韵雯
审判员 郑 卫
书记员 徐佳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