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8511号
原告: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关街道寿蔡路丁字路口东北侧(粮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平,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
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宏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