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1民初1905号
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二层B214-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内蒙古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2013238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东达商业广场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8.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剩余4563.50给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