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儋州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4195号 原告: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设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二层XX。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儋州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二组团滨海路北段XX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2024年6月17日,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59元,由原告深圳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