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02执274号 某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某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316704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861.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07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27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