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10792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某公司、南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2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