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2民初2754号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聊城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找伙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聊城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伙伴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聊城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伙伴某某有限公司的金钱892346.7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其他财产以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书所记载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己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聊城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伙伴某某有限公司的金钱892346.7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聊城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找伙伴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车辆二年、债权二年;其他财产依相应法定期限。
案件申请费4982元,由申请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