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7484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