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461号
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路2007-15室(CND)。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
被申请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110万元。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名:中国银行上街支行,账号:25×××60;账户名:北京银行沙滩支行,账号:01XXX78)。
二、冻结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名:浦发银行淮安分行,账号:14×××27)。
上述财产保全金额合计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从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