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000号
原告:***,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原告:***,女,201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凡凡,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小尖镇张集中心社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城双园中路**。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浪,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士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茆 芹
书 记 员 穆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