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10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小类瞋张集中心社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响水经济开发区城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刘玉婷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江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崇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季苏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