溟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溟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知民初53号之一 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洵美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溟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溟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原余款7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科华宸创新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