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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某某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423民初5476号 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中段***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8818189X0。 法定代表人:金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平顶山市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755528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女,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特别授权。 被告:鲁山新兴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钢厂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5387171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路北(爱心医院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881911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女,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劲酷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9647394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吉兰贸易公司)、***、***、***、鲁山新兴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炉衬材料公司)、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电力工程公司)、***、***、***、***、***、鲁山县劲酷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酷织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兴炉衬材料公司、广丰电力工程公司、***、***、***、***、***、劲酷织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13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代偿款70489.1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4日第一被告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为7.5‰。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其他被告又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因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本付息,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依据合同对原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扣划上诉数额的款项,但13被告对原告的代偿款长期不予支付,故依法起诉。 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利息在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请法庭酌定。 被告新兴炉衬材料公司等9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根据原、被告各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7日,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月利率为7.5‰,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由原告中小企业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合同的第三条中明确约定,原告履行了代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清偿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主合同贷款利率执行。被告新兴炉衬材料公司、广丰电力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反担保合同》;被告***、***、***、***、***、***、***、***、***给原告提供了《反担保信用保证函》;被告劲酷织造公司给原告提供了《同意反担保保证函》。均对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并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未按期付息,2016年12月23日,由原告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该笔贷款利息70489.1元。现因13被告未向原告清偿代偿款及利息,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中小企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利息70489.1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代偿凭证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未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及利息,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兴炉衬材料公司、广丰电力工程公司、***、***、***、***、***、劲酷织造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辩称的利息无依据问题,因在被告鲁吉兰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代偿款的利息按照主合同贷款利率执行,即月利率7.5‰的标准计算,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新兴炉衬材料公司、广丰电力工程公司、***、***、***、***、***、劲酷织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489.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7.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鲁山新兴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山县劲酷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鲁吉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