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山县教育体育局、河南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23民初2107号 原告: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河南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电力公司”)诉被告鲁山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鲁山县教体局”)、被告河南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鲁山县教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共同支付原告所建的鲁阳一小分校一期室外配电工程款40万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自工程结束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8月3日,被告豫鹤公司中标由被告教育局发包的“鲁山县鲁阳一小分校一期(工程)”,被告豫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迫切需要,被告豫鹤公司又没有能力按时完工。2019年9月3日,经过被告教育局同意,将被告豫鶴公司中标“鲁山县鲁阳一小分校一期(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为肆拾万元的室外配电部分交给原告有原告施工。原告经过加班加点的施工,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强电部分工程竣工,并经过被告教育局验收后交给被告鲁阳一小分校投入正常运行至今。2019年9月30日投入使用后,被告豫鹤公司和被告教育局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原告找到被告教育局要款时,被告教育局以将该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豫鶴公司,也拒绝付款。到2022年8月31日,被告教育局形成了鲁教体(2022)204号文件,就此向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致函,但被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原告以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但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没有与被告教育局之间有室外配电的合同,经过法院查询后,被告教育才提供给法庭其被告豫鹤公司之间的招标中标书及合同,为此,原告撤回上次诉讼而进行此次诉讼。综上,原告为了维持自己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鲁山县教体局辩称,广丰电力公司请求的工程款应该支付,工程确实是广丰电力公司干的,具体数额应当依与豫鹤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工程量清单,待总工程全部干完结算后才能支付。广丰电力公司是从豫鹤公司接的活,并不是直接与教体局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豫鹤公司承担责任,不应当由教育局承担责任。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7月,鲁山县教体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豫鹤公司为鲁山县鲁阳一小分校一期(附属工程一期)工程中标人。2019年8月3日,鲁山县教体局向豫鹤公司出具鲁阳一小分校一期(附属工程一期)工程中标通知书,将鲁阳一小分校一期(附属工程一期)工程发包给豫鹤公司。后豫鹤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豫鹤公司资金不足及工期需要,时任鲁山县教体局计财科科长***联系广丰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将鲁山县鲁阳一小分校一期(附属工程一期)工程中的室外配电工程,即强电部分,交由广丰电力公司施工。上述室外配电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并于2019年10月8日投入使用。上述室外配电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广丰电力公司索要工程款及利息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1.广丰电力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经营范围含“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2.广丰电力公司与鲁山县教体局、豫鹤公司之间就案涉室外配电工程无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2022年8月31日,鲁山县教体局出具××号文件《关于鲁阳一小分校工程款有关问题的函》,载明“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8年8月3日中标鲁山县鲁阳一小分校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迫切需要,2019年9月3日,经贵公司、广丰电力公司协商,教体局同意,将其中工程价款为肆拾万元的强电部分,委托给广丰电力公司施工。该强电部分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并投入正常运行至今。”2023年8月11日,鲁山县教体局出具情况说明,上述文件中“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表述错误,实为“河南豫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鲁山县教体局与广丰电力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鲁山县教体局虽未通过书面形式将案涉室外配电工程发包给广丰电力公司,但广丰电力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并完工,案涉工程鲁山县教体局已投入使用,故鲁山县教体局与广丰电力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同时,广丰电力公司具备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资质,且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室外配电工程款支付主体的问题,鲁山县教体局辩称案涉工程经豫鹤公司同意,广丰电力公司承接原属豫鹤公司承包工程中的强电工程,应由豫鹤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鲁山县教体局通知广丰电力公司承建案涉室外配电工程,广丰电力公司亦认为其为鲁山县教体局承建案涉工程,作出将案涉工程交由广丰电力公司承建的意思表示的主体是鲁山县教体局,不是豫鹤公司。无论是否经豫鹤公司同意,案涉合同相对方均是鲁山县教体局与广丰电力公司。故对于广丰电力公司请求豫鹤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鲁山县教体局的上述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室外配电工程价款的问题。本案中,广丰电力公司请求支付案涉室外配电工程价款40万元,鲁山县教体局在××号文件《关于鲁阳一小分校工程款有关问题的函》中,亦自认该工程款金额。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40万元。 关于广丰电力公司请求的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案涉室外配电工程已于2019年10月8日投入使用,应视为交付之日。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应以未付工程款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故对于广丰电力公司“自工程结束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山县教育体育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阳一小分校一期(附属工程一期)中的室外配电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未付工程款总额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鲁山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