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武琰冈。
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汇源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5128087F。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
本院在执行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2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平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告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广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燕伟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