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333号
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52号学府壹号7层7016室。
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370元,由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孝 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见习彭媛媛
书 记 员 江 尚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