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3383号
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1004806Q。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限额110万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担保,并出具编号为1065319192020000183号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限额1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褚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