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麦尔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州富达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麦尔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麦尔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5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沈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