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4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品尚雅居**楼****。
法定代表人:喻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成至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宝应县***新南村舍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勤,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
上诉人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成至和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扬州成至和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1元,减半收取4000.5元,由上诉人江苏松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