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融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22财保69号 申请人:张家口融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凯地广场2号楼8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光明西里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张家口融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78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融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78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419元,由申请人张家口融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