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7民初220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