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8民初10606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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