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1054号
原告:温州某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温州某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某勘察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计3607.5元,由原告温州某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