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致富路3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发包人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勘察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工程名称为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工程建设地点为空港新区,工程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为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共布置钻孔33个,孔深要求60-70米,提供勘察资料满足规范与审查要求,承接方式为委托,预计勘察工作量为机械钻探孔33个,预计总进尺约2160米;本次勘察费用暂定250000元,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费用,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以及其他的内容约定。嗣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告提交工程勘察成果,并已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为合格,2013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面额共计250000元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勘察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予以支付。现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费用250000元及违约金166250元(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勘察费用日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被告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原件。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岩土工程勘察权利义务的事实;
3、原告出具的《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以证明原告已完成勘察,并提交报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合格的事实;
4、原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原件已核对,归还)。以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税务部门发票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已依约完成勘察结果,并出具报告交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已合格,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的勘察费用,显然违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诉请及证据的抗辩权和质证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250000元及其违约金16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4元,由被告温州兆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应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