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3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被执行人: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345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242元、执行费50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了财产情况,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申报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现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了财产情况,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村民委员会、楠溪山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3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