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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3号C栋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