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3号C栋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