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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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特1887号
申请人:**,男,200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99号伍迪中心2幢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10980T
法定代表人:喻小华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5月10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3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陈小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谦
代书记员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