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6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6933。
法定代表人:陈志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99号伍迪中心2幢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1098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9月2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质证和接受询问。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世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