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光辉,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6933。
法定代表人:陈志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五迪中心**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291098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与上诉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1元,上诉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0.2元,上诉人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0.2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崔静
审判员禤汉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