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322-1号
原告:***,男,196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1元,减半收取5,971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97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