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322-1号 原告:***,男,196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1元,减半收取5,971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97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