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四组。
被执行人: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七道岭乡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崔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1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在约谈申请人向其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可以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庞 波
执行员 曹可可
执行员 李海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