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735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广聚路31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浩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