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恢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83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87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215元;4、负担案件执行费11380元。
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取得该房屋系经评估拍卖程序后从案外人处以物抵债所得,抵债价格大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该房屋现正在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02执恢578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