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30民初654号 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凤县中岭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