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财保60号
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71969,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宝鸡市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570697962X,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40号(左岸旺角3栋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5年8月15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