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陕西秦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1幢10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8167.9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未实际执行。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98167.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