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秦汉新城福诚物资租赁站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秦汉新城福诚物资租赁站, 被执行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81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秦汉新城福诚物资租赁站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914908.5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