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5民初3349号 原告:宝鸡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四川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宝鸡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宝鸡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